餐坊負責人積欠房租、營業稅,勞健保、大大小小的廠商,目前因已長達一年未繳付房租,合計約莫102萬,與房東討論後可將餐廳所有殘值與大大小小設備當作償還積欠債務一筆勾銷,但若還有其它債權人,是否應是先辦理更生或者清算程序,否則單房東的部分解決,其它債權人包含公家機關一樣會需要有償還的債務。
事實經過: 與A方簽訂服務合約,A方本身為營業場所,但A方營運場所改由B方承租,但不影響A方營運,A方請我們之後發票改為開立B方的抬頭統編。 問題1:請問與A方的合約是否已無法律效用? 問題2:除了重新簽訂合約以外,是否能夠以增補合約的方式來更新抬頭統編的部分呢?
大家好 我想貸款開店 我的金額大約50萬 有其他兩位投資人各15萬 我是店裡的店長 其他兩位投資人不管事 請問我貸款的部分應該是由我個人薪資償還貸款 還是要以公司營收每個月支出項目裡面償還貸款
事實經過: 我與4位股東共同經營公司半年,但創辦者僅供10%股份讓我購入投資,由於創辦者股份較多,使用資金從不通知各股東,我詢問過能否了解營運狀況,創辦者(也就是持股最大比例者)也向我表明不會提供公司報表及經營損益表供參考,理念不合之下,我提出退出股份要求。 問題: 1.想請問大股東要求經營半年以來之分紅將全數退回公司,是否合理? 2.創辦者並要求我將持有股份,以總經營時數這半年以來之折舊計算後由其他股東購回,是否合理、 3.折舊比例應如何計算較適當? 麻煩您們解答,謝謝。
審查經紀合約是否有紕漏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請問上面合約是否有漏洞
1.我是主辦企劃兼執行者、出資者,以個人興趣進行創作邀約,各階段都由合作人三方同意下進行,雖未簽合約,但有截圖證明是都有進到通知跟三方同意的義務 2.一開始就已經先談好關於分潤跟合作細項的問題,並有截圖證明,由三人同意出資、製程以及往後販賣的事項皆由我負責。 3.三方同意製程到最後一步的情況下突然被反悔,並被另外兩位合作人限制不能公開發表相關協調言論,並在兩人拉我進視窗下,開好的三個條件下逼我答應並依條件對產品進行分潤 4.在所有制作流程的合約皆是我簽約跟我付錢的情況下,繞過我打電話跟印刷廠喊停,由印刷廠言論中已知對方早有定見 5.以共同創作之名義說要找法律途徑說我逕自跑完流程
我們是一間軟體小公司(老闆是新加坡人,來台灣註冊公司。總公司在新加坡),我們台灣只有業務部門,販賣總公司開發的軟體 主要問題為: 新加坡總公司訂了一份英文的合約,裡面的事業範圍(軟體服務)包含台灣,所以希望台灣的客戶在跟台灣公司簽約(我們僅使用報價單當合約)的時候,要一倂簽署那份總公司的英文的合約。 想請教: 1. 我們是否可以在台灣的報價單裡面放上一段文字,大意為:當您簽署這份報價單後,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完整服務合約,完整服務合約可以在此瀏覽(放上完整英文合約的網址)? 2. 還是我們需要將整份完整英文合約翻譯為中文讓客戶簽呢? 3. 以上方式效力會相同嗎? 謝謝!
我原本需要貸款,我用第一台車來辦理貸款,但是一些流程我暫時不能辦理,辦不過,但是我急需用錢,我就跟跟我談的人說那我就不辦理了因為缺很多東西,而且我目前沒有工作,我怕我繳不出來,他說好,過了兩天我把我的車賣掉了,過幾天他們就說還要不要辦,我說不要了吧,他說有沒有其他車,我說我還有車,然後就繼續辦理了,他們說等照會電話就好了,我說好,但是剛好我手機壞了,我跟他們說了沒有手機,之後一個禮拜他們說我違約,我覺得很奇怪,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ps:提款卡跟本子也被他們拿走??!
事實經過: 因我、甲方、乙方合夥理念不同,最終走向解散,但無簽約,目前所有決定皆是口頭協議。 我認為的是目前無形資產,例如FB粉絲頁、網站、Line@帳號等等,因無法均分,故全數關閉不得再使用,而有形資產例如衣服、貨架、印表機、電腦檔案等等,可以三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後的價值,需要的人買下。 乙認為,解散則公司曾使用過的任何東西,無形、有形,皆要銷毀,任何人不得再使用。 我有3個問題: 請問如果我和甲方兩人主張解散方式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後的價值,乙方是否只能照此決定執行? 承上,這樣的方式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造成乙方提告? 最後請問,我們沒有簽約的情況,是否有法條可以規範解散的方式? 感謝您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