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是一間軟體小公司(老闆是新加坡人,來台灣註冊公司。總公司在新加坡),我們台灣只有業務部門,販賣總公司開發的軟體
    
    主要問題為:
    新加坡總公司訂了一份英文的合約,裡面的事業範圍(軟體服務)包含台灣,所以希望台灣的客戶在跟台灣公司簽約(我們僅使用報價單當合約)的時候,要一倂簽署那份總公司的英文的合約。
    
    想請教:
    1. 我們是否可以在台灣的報價單裡面放上一段文字,大意為:當您簽署這份報價單後,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完整服務合約,完整服務合約可以在此瀏覽(放上完整英文合約的網址)?
    
    2. 還是我們需要將整份完整英文合約翻譯為中文讓客戶簽呢?
    
    3. 以上方式效力會相同嗎?
    
    謝謝!
    契約 2021年02月01日
  • 我原本需要貸款,我用第一台車來辦理貸款,但是一些流程我暫時不能辦理,辦不過,但是我急需用錢,我就跟跟我談的人說那我就不辦理了因為缺很多東西,而且我目前沒有工作,我怕我繳不出來,他說好,過了兩天我把我的車賣掉了,過幾天他們就說還要不要辦,我說不要了吧,他說有沒有其他車,我說我還有車,然後就繼續辦理了,他們說等照會電話就好了,我說好,但是剛好我手機壞了,我跟他們說了沒有手機,之後一個禮拜他們說我違約,我覺得很奇怪,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ps:提款卡跟本子也被他們拿走??!
    契約 2021年01月29日
  • 事實經過: 
    因我、甲方、乙方合夥理念不同,最終走向解散,但無簽約,目前所有決定皆是口頭協議。
     
    我認為的是目前無形資產,例如FB粉絲頁、網站、Line@帳號等等,因無法均分,故全數關閉不得再使用,而有形資產例如衣服、貨架、印表機、電腦檔案等等,可以三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後的價值,需要的人買下。
    乙認為,解散則公司曾使用過的任何東西,無形、有形,皆要銷毀,任何人不得再使用。
     
    我有3個問題:
    請問如果我和甲方兩人主張解散方式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後的價值,乙方是否只能照此決定執行?
    承上,這樣的方式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造成乙方提告?
    最後請問,我們沒有簽約的情況,是否有法條可以規範解散的方式?
    
    感謝您提供諮詢!
    契約 2021年01月26日
  • 我在虧損的狀態下退股,需要補足虧損的錢嗎
    人資管理 2021年01月22日
  • 事實經過: 你好  我的公司與上包有簽工程合約,合約內容有一條是每個月5日結算並付清工程款, 12月份的工程款1月5日要付清,發票我也開出去了,上包只給我一部分工程款,剩下的工程款一直拖到現在並未付清,我需要工程款支付消耗成本與員工薪資,一直未收到剩餘的工程款導致我公司資金周轉有問題,造成我的困擾......
    
    問題:1.我可以告上包嗎? 2.可以告 我該用哪一條告? 3.我可以額外向上包求償嗎?
    契約 2021年01月20日
  • zdgn
    智慧財產 2021年01月10日
  • 店內員工私自與LINE PAY業務簽約,未告知負責人,負責人一年完全不知情
    並且將收入款項匯入員工個人帳戶
    LINE PAY簽約業務也未確認簽約人是否為商家負責人就成立此合約
    請問兩方是否有犯法?
    契約 2021年01月08日
  • 我在2020年有一個公家機關的機電保養標案契約期限是1月到12月,但是做到7月結束時,機關開始對我百般刁難,要求我做一些不合理的工作,我不願意做。
    
    這之後,該機關拒絕讓我請款,要我不要來了,我也就沒去了,七月的工資也被扣押沒給我。
    
    現在該機關要對我控告違約並要求賠償120萬新台幣,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想找專門處理此類案件的律師,請告訴我你的看法。
    契約 2021年01月07日
  • 公司對公司簽屬保密合約,對方希望將以下條文刪除,想請問合約若無條文假扣押,日後萬一發生,債權人仍可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嗎?    
    
    (三)	基於乙方充分認知甲方保護相關機密資訊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發現乙方或其員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參與合作計畫之必要人員有洩密情事,而擬透過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假執行程序獲得即時救濟時,乙方及乙方上述人員同意免除並拋棄甲方預供擔保之義務,甲方得僅以釋明請求法院准為上開裁定。如法院仍欲依職權核定假處分擔保金額時,乙方同意該擔保金額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乙方於該假處分程序進行中,不得向法院為相反之陳述或主張。乙方並應將上開免除或拋棄擔保
    契約 2020年12月30日
  • 事實經過: 
    如諮詢標題,上禮拜四(12/16)申請公司營業登記後 今天(12/22)就收到看起來不像政府機關的借貸信件!
    收件人 就已經是我申請營登的名稱 和負責人姓名!
    問題:
    1.政府機關有權利把我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營利機關嗎?還沒經過我同意的狀態下?
    人資管理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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