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夥資產歸屬或分配
事實經過:
因我、甲方、乙方合夥理念不同,最終走向解散,但無簽約,目前所有決定皆是口頭協議。
我認為的是目前無形資產,例如FB粉絲頁、網站、Line@帳號等等,因無法均分,故全數關閉不得再使用,而有形資產例如衣服、貨架、印表機、電腦檔案等等,可以三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後的價值,需要的人買下。
乙認為,解散則公司曾使用過的任何東西,無形、有形,皆要銷毀,任何人不得再使用。
我有3個問題:
請問如果我和甲方兩人主張解散方式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後的價值,乙方是否只能照此決定執行?
承上,這樣的方式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造成乙方提告?
最後請問,我們沒有簽約的情況,是否有法條可以規範解散的方式?
感謝您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