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1年01月26日 22:26:16

拆夥資產歸屬或分配

事實經過: 因我、甲方、乙方合夥理念不同,最終走向解散,但無簽約,目前所有決定皆是口頭協議。   我認為的是目前無形資產,例如FB粉絲頁、網站、Line@帳號等等,因無法均分,故全數關閉不得再使用,而有形資產例如衣服、貨架、印表機、電腦檔案等等,可以三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後的價值,需要的人買下。 乙認為,解散則公司曾使用過的任何東西,無形、有形,皆要銷毀,任何人不得再使用。   我有3個問題: 請問如果我和甲方兩人主張解散方式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後的價值,乙方是否只能照此決定執行? 承上,這樣的方式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造成乙方提告? 最後請問,我們沒有簽約的情況,是否有法條可以規範解散的方式? 感謝您提供諮詢!

c8bfde37用戶

回覆內容

洪維廷律師
修改於 2021年01月26日 23:03:26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您好,就您所述,合夥財產若無法協議解散方式,合夥財產清償債務後必須按比例分配給各股東,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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