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某事業由甲、乙、丙、丁 ,4人簽一個一式四份的合夥契約書 甲(技術股、兼執行長,不出資,技術股40%) 乙(我本人,20%) 丙(10%,他資金不足,尚少2.5%未入資,和合約不符) 丁(10%) 另外20%考慮之前有現金流後,將做為公司的週轉金或運作金 以上聯名戶頭,由丙丁開戶,印章丙保管、存摺丁保管 整體一開始運作,會有一些基本開銷和購買貨物庫存 丙、丁 2人均會如實付款。 某日開會,丁無法接受甲的提議,再次進貨,因為甲也覺得丁多次阻撓他的意見 整體破局,無法繼續合作,丙丁表明退出 但是丙丁因為想要拿回一開始投入的資金, 以現階段,乙(我),丙、丁、依一開始投入資金的分配 我們3人均損失50%,但是他們若是瓜分我的部份,等於他們可以100%退出 而我就100%全部損失。 (1)他們目前已讀不回,如果他們真的動用了我的部份,算是挪用公款嗎? 如何可以反制他們2人,公司現在要運作也可以,只能由我個人再挪出資金。 (2)但是他們無任何動作,是否乙(我)和甲若想要繼續走下去,後續回收的現金流 (當然已無法再使用他們的聯名戶頭,需用自己的)但若他們2個人發現後, 再次跳出來說,我們4人沒有解除合作關係,一樣可以分潤是嗎? 但是現在2人完全是不回應狀態。(因為他們手中握有一開始簽署的合作合約書) (3)如果乙和甲二人要繼續合作,丙丁要退出,丙丁他們2人可以再瓜分公司的庫存貨嗎? 有聽過大股東買了Ikea股票,退出後,說要搬家具的嗎? 丁擺明不要貨,丙說他要貨,但要求甲提供貨的配比和使用方法,但是一開始合作 大家已簽的合約中指出,不過問技術內容。 公司尚未有第一批現金流流入,如果要持續運作,最快流入是明年1月。 目前要如何反制2人,說要退出,又這樣子以不回應的態度 整體而言,我是最吃虧的,是否先寄存證信函後,再向2人提告?
我所工作的地方是加盟店,契約簽的非我的名字,我使用我的名字訂購其他廠商的原料,但是廠商回報總公司,訂單並未成立因未出貨亦未付款,是否違反以下約定? 除總公司所提供之原物料外,不得自行購入或使用他家之原物料或自行研發。
事實經過: 因為有筆資金會請朋友代為操作, 雙方也討論好關於利潤之分配或約定日期終止時本金償還的方式,兩人就自行擬定了投資契約書並載明金錢的分配方式,也都有雙方的通訊方式和個人資料簽屬於合約中。 問題: 倘若朋友捲款逃走,此合約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可以依法向朋友求償?
A公司及B公司的代表人都是某甲,那麼A、B公司互相簽約時,請問: 1. 是否其中一家公司於合約簽署欄要用監察人作為「簽約代表人」? 2. 假設B用監察人來簽約,那麼B在用印小章時,是否應該蓋監察人姓名的章? 謝謝!!
您好 請問有限公司拆夥是不是需要全部股東同意才能拆嗎? 今天協議時有說公司商標用投標的方式 價高者可以拿到公司名稱商標,價高者等於擁有這間公司 我的疑問是合夥公司拆夥,公司就會直接清算 這樣不就是賣掉股份的意思嗎? 我提出疑問法官說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清算,是結算 而且也不是賣股份 到底是我誤會了什麼 合夥的有限公司拆夥不就是會清算嗎? 拜託🙏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在簽立合約時,我方為甲方,對方為乙方,我方提供服務的地點在乙方的實體店面,但乙方的實體店面地址與營業登記地址不同時,在立契約書人的部分,乙方地址要寫實體店面還是登記地址?
最近因為與別的廠商合作,有提供合約,有幾個字詞被對方要求修改,想請問有無不同之處? 1.立合約書人:xx工作室 的部分被要求增加負責人名字,改為 立合約書人:xx工作室即陳xx 在合約最後面簽名處已經有公司統一編號的情況下這樣的修改是有必要的嗎? 2."爭端處理"的項目名稱被要求改為"契約之終止",在法律上這兩種說法有何不同呢?
事實經過: 任職剛滿2年的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近期要求人員簽訂契約。 問題: 條款十、乙方之各項福利事項,悉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給予其餘福利措施。(請問如果和勞基法相衝突時,哪個具有法律效力呢?) 條款十一、為維護嬰幼兒受托之權益,乙方於聘任期間因故辭職,乙方請於二個月前提出辭職書告知中心主管,以便辦理相關移交程序。(據所知,應於一個月前提出,但契約書上此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事實經過: 四月初和合夥人S一起開店,四月底合夥人突然要離開台灣三個月 如今因合夥人S覺得四月賺得太少決定要退出並要歸還他出資的十萬元,這情況該如何處理(我們有簽合約書) 問題:合夥人S覺得四月賺得太少決定要退出並要歸還他出資的十萬元,這情況該如何處理(我們有簽合約書) 我們合約上有簽一年但沒寫違約要如何處理,請問這樣該如何掌握權益呢?
請問各位律師: 一份合約中如果約定「乙方於本合約簽署後1年內不得發表政治敏感之言論」,但該合約又有合約期限(假設合約期限是2020/5/1-2020/5/31,簽署日也是2020/5/1),那麼照理說,2020/6/1起,合約就整個失效,包括前述「1年內不得發表政治敏感言論」這條,那是不是其實從2020/6/1起,乙方就可以發表政治相關言論了呢? 類似的問題其實困擾了好久Orz 例如保密條款通常會寫說「本條約定永久有效」,到底這永久是不是真的永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