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5月26日 19:19:32

合約"字""詞"修改問題

最近因為與別的廠商合作,有提供合約,有幾個字詞被對方要求修改,想請問有無不同之處? 1.立合約書人:xx工作室 的部分被要求增加負責人名字,改為 立合約書人:xx工作室即陳xx 在合約最後面簽名處已經有公司統一編號的情況下這樣的修改是有必要的嗎? 2."爭端處理"的項目名稱被要求改為"契約之終止",在法律上這兩種說法有何不同呢?

7f3fcfed用戶

回覆內容

陳禾原律師
2020年05月26日 19:24:35
您好:
建議您攜帶契約洽律師安排審閱,因契約條款須通盤檢視才能確認是否符合您的需求,難以單就某條款給予意見,以下有我的聯絡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陳俊男律師
2020年05月26日 19:33:10
您好:
關於1、應該是希望使簽約的主體包括您本人,以避免將來契約相關責任義務請求時會有爭議。
至於2、需要看契約整體內容,才能瞭解相關字句修正之意義,不能一概而論。
以上供參考。
陳育騰律師
2020年05月27日 19:40:28
您好:
1、既然您是以「工作室」為營業主體,假如之後因為契約上糾紛而您需要負擔賠償責任時,您「個人」在法律上也必須負責任;這和一般公司只需要由「公司」來負責不同。因此將立合約書人改為xx工作室即陳xx,在法律上並無問題。
2、爭端處理的定義較契約終止廣泛,至於為什麼對方要修改,必須查看整體契約內容才能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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