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5月25日 21:44:51

聘任契約書

事實經過: 任職剛滿2年的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近期要求人員簽訂契約。 問題: 條款十、乙方之各項福利事項,悉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給予其餘福利措施。(請問如果和勞基法相衝突時,哪個具有法律效力呢?) 條款十一、為維護嬰幼兒受托之權益,乙方於聘任期間因故辭職,乙方請於二個月前提出辭職書告知中心主管,以便辦理相關移交程序。(據所知,應於一個月前提出,但契約書上此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cf708fc1用戶

回覆內容

高維志律師
2020年05月25日 22:17:51
您好
建議您提供完整合約書與律師諮詢,討論具體細節以及將來可能涉及的權利義務事項,方能保障您的權利。
黃耀祖律師
2020年05月26日 17:06:53
您好,若勞動契約條款違反勞基法,該條款即無效,因此若您所述條款十及條款十一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即便雙方同意,該條款仍會無效,建議您攜帶契約向律師諮詢,由律師審閱後提供更準確的法律意見為宜。
立即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