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有合約相關問題想請教 情況如下: 甲公司委任我負責乙公司的網站建置專案負責人 (我與甲公司有簽屬委任協議書,內容清楚載明在專案期間內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雜支等相關費用由我先行代收代繳. 專案結束後再統一與會計對帳) 之後與乙公司簽訂網站建置合約.收取50%訂金後並依約開始建置網站 到了二月驗收階段乙公司指派A人員進行驗收.再提出修正項目後A人員離職 我有詢問乙公司後續該如何處理.對方的回覆是:等他應徵新的人(合約中寫明驗收為二個星期) 大約三月中旬乙公司找到B人員進行驗收之後(同上述情況) 到了五月中乙公司又找到了C人員進行驗收.我告知C人員之前修正的項目並請他驗收 一直等到八月中對方才回復並提出一堆更改或新增的項目(有些屬於合約外的項目) 在9月15日更修完成後通知C人員進行驗收但未獲回應 之後就收到存證信函(寄出日9月16日) 內容 1. 網站設計不是乙公司指定之美術設計師為由要求終止合約並停止支付剩餘款項及退還一部分尾款 並把網站所有權交接給乙公司(合約中沒註明乙公司所指定的設計師)(網站初期相關討論有對話紀錄表明乙公司明確知道非他指定之設計師) 2. 以款項匯入我私人帳戶為由(我與甲公司簽屬委任書內容有明確標示相關費用有我先處理待結案後再與會計核銷等) 以上二點為由 要求解約 並交付網站所有權即退還部分尾款 一 依照合約內容對方對方驗收超過二星期是否違約? 二 如對方不履行合約,我方可提出解約嗎?(合約內無註明)
事實經過: 2021/08/01育嬰留停結束復職,公司於 2021/8/4(三)集合oo部門員工開會,事前並無說明開會內容,由總經理口頭告知,未有書面說明因oo部門因長期虧損故從 2021/8/31日解散 ,並從 2021/9/1起所有人併入營業部,且調職員工薪資只保留到 2021/12/31,並從2022/01/01起薪資依照新進人員升等制度重新計算薪資、職等與加給。 (已在此公司工作三年以上) 問題: 1.自得知部門解散後,多次與公司反應其轉調職務內容與時間,無法勝任要求資遣與非自願離職,公司堅持未違法,不願進行資遣與非自願離職,請問公司真的無違法嗎? 2.育嬰留停結束恢復原職不到一週就被告知工作異動,此狀況是否有牽涉到育嬰留停未恢復原職的情形? 3.已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公司堅持未違法,調解員告知走民事訴訟勝率不大,想請教律師的看法?
突然不想代辦幫我貸款,之前也沒有簽委託代辦公司的合約,這樣算違約嗎
乙方將多年經營的店家頂讓給甲方,甲方因無經營人脈之相關經驗,請求乙方以技術股+資金加入店家營運,乙方負責經營團隊店營運,甲方負責店內帳務現金。 我有五個問題想詢問? 1、店家成立是以企業社行號成立,不是一般有限公司,共2人,當初有寫股東合夥契約書,在契約內容乙方是管理現場的經營者,董事兼總經理,但公司在登記時並沒有寫到任何合夥人的資料,寫的只是甲方營登負責人獨資,請問這樣的合夥契約有成立嗎? 2、合夥契約內容有明確説明店虧損是由甲方全權負責,乙方無需負責!這樣的契約有成立嗎? 3、合夥契約的內容也明確說明股權變動或者是股東增減需雙方同意才能變動,但甲方因佔股比例大而私自招攬股東參予合夥營運並無經過乙方同意,更無任何契約內容改變,請問這樣的契約有成立嗎? 4、甲方私自招攬股東之合夥人,用多人兄弟恐嚇跟欺壓方式要乙方退出店內經營權,請問這個有觸犯法律刑責嗎? (目前乙方已成功被迫離開了店家經營管理,多數員工也被恐嚇、威脅、傷害被迫要求離職) 5、甲方若被法院判罪刑確定要被關,那店家是否會被結束營業?
朋友原擔任該公司董事(非負責人),後於109年離職並解除董事一職,但公司原與租車公司簽訂有租賃契約,現110年該公司負責人及董監事都換人後,未依契約履約付款,租車公司發存證信函來求償,理由是合約未變更,故以合約的公司相關董監事為求償對象。請問是否合理? 已離職之董事(且違約事實非發生在其擔任職務期間)是否仍有責任?應如何自保?
影片著作公播權 我們為承包政府案件的廠商,原契約中業務製作範圍為互動遊戲(包括軟體、美術、介面設計),為了提升遊戲性,我們在遊戲中增加2D影片,業主看到2D影片覺得不錯,希望獨立出來當做宣傳影片。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 2D影片的著作權是廠商還是業主?(因認為業主購買的是整個互動軟體+廠商附加的2D影片) 2. 業主是否有權利將2D影片獨立出來公播做宣傳?
已經與經紀公司提出解約 公司也表示會對我提出違約賠償的部分 但是已經經過一週的時間 公司仍然尚未提出違約賠償 合約內容有規範不可以私接工作 但若是一直拖下去 我會一直不能工作嗎
律師你好! 最近在一個虛擬貨幣的平台 裡面有我儲值的虛擬貨幣 最近想要提領虛擬貨幣出來 但是平台說有人實名檢舉我的提領 不讓我提領 叫我與檢舉人達成協議後 ,才能提供我的提領幣服務,然後那個平台也不提供我被檢舉了什麼 ,一直叫我跟檢舉人達成協議,然後我也沒有檢舉人的聯絡資料 我想請問 因為是拿錢去儲值虛擬貨幣 也算我的財產 平台方面 已我被檢舉 可是無法提供檢舉資料 只叫我去跟檢舉人達成協議 我也沒檢舉人聯絡資料 已此不讓我做提領裡面的貨幣 請問律師遇到這個問題改如何解決。
一間未上市公司招生人員,想反悔卻說不行,並且需要另收費用
我的工作是負責幫人簽線做貸款的,通常在客戶成交後我會收取一定的傭金,我是屬於個人經營,並沒有公司在經營,但是我在服務我的客戶之前我還是有自己擬定一份合約出來給客人寫,那上面會註明本次的案件服務費用手續費用是貸款金額的幾%左右,那我想詢問的是,如果案件成立,客戶給我合約上的%數,以我這樣來說的經營方式是可行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