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合夥契約
乙方將多年經營的店家頂讓給甲方,甲方因無經營人脈之相關經驗,請求乙方以技術股+資金加入店家營運,乙方負責經營團隊店營運,甲方負責店內帳務現金。
我有五個問題想詢問?
1、店家成立是以企業社行號成立,不是一般有限公司,共2人,當初有寫股東合夥契約書,在契約內容乙方是管理現場的經營者,董事兼總經理,但公司在登記時並沒有寫到任何合夥人的資料,寫的只是甲方營登負責人獨資,請問這樣的合夥契約有成立嗎?
2、合夥契約內容有明確説明店虧損是由甲方全權負責,乙方無需負責!這樣的契約有成立嗎?
3、合夥契約的內容也明確說明股權變動或者是股東增減需雙方同意才能變動,但甲方因佔股比例大而私自招攬股東參予合夥營運並無經過乙方同意,更無任何契約內容改變,請問這樣的契約有成立嗎?
4、甲方私自招攬股東之合夥人,用多人兄弟恐嚇跟欺壓方式要乙方退出店內經營權,請問這個有觸犯法律刑責嗎?
(目前乙方已成功被迫離開了店家經營管理,多數員工也被恐嚇、威脅、傷害被迫要求離職)
5、甲方若被法院判罪刑確定要被關,那店家是否會被結束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