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 民國98年07月31日 匯入股款 150萬元 成立有限公司 : 取得30% 股份 由友人(股東之一 30%) 經營 始終 未招開股東會議 未提供財報 (幾度要求 皆未回應 ) 108年 申報 薪資所得 18000 +股利所得 85742 109年 申報 股利所得 73957 110年 申報 盈餘分配 223521 實際 未收到股利 向友人 (股東多次反應) 不予理會 如果要查帳 清算 法律程序為何 費用 如何估算
我在用ibon的傳送電子郵件服務時,不慎打錯電子郵件地址,導致有個資的內容傳給了陌生人,我發現後有傳給該陌生人(向ibon確認後)我打錯電子郵件地址請刪除(英文,不知對方語言為何)請問我應該要連絡哪個政府機關並請他們向google提出因內含他人個資,請刪除該信件呢?(因為google會接受並審查各國、地區的政府機關要求)
因為本公司的業務特殊需求, 所以在應徵維修人員時已有事前說明,需配合公司假日要輪班待命. 維修人員口頭同意願意配合,但卻多次提出假日要陪伴小孩,無法出席維修工作, 請問這樣可以直接開除,不發遣散費嗎?
委任後代辦公司只有幫忙網路上課,文件申請只有聯徵是代辦申請,因為我本人沒有使用聯徵調查之後在網路查,聯徵第一次申請也都不用付費。 送件還有審核文件都是我本人送的,但已經有簽合約合約下有本票10萬是違約金,代辦抽12%,但今日親自到銀行送件代辦公司說以為我們沒有要辦,所以沒有幫忙送,當下沒錄音,這樣可以直接跟代辦解約,代辦告的成違約嗎?
最近公司想成立一個網路論壇, 可讓會員發表言論與上傳圖片影片, 想請問在會員的服務條款、隱私權跟著作權保護政策,免責聲明等條款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應找哪個領域的律師來撰擬呢? 2、網站上有一些範本,或其他網站上的服務條款,可直接複製貼上使用嗎? 謝謝~
本身之前是微商 自己跟公司批的貨已全數賣光 退代理後 自己去跟別人買公司的產品 想說出清給需要的人 卻得知公司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原因是我亂價 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呢
當初我個人先以本人名義簽訂借址登記一年租約並按合約支付一年款項(含押金),後與借址登記方說明另一位新成立行號的負責人會使用此借址。後借址登記方、我個人、行號負責人、代辦行號設立之會計師共組一個群組,借址登記方與行號負責人、會計師另立新約,我並未參與新約內容。 我個人雖同在群組,但實際合約內容並未瀏覽與確認過,也未被告知蓋章與租約轉移等事項。他們雙方另立新約,但並未通知我本人與徵求我本人同意蓋章,只有行號負責人單方面告訴借址登記方表明我已同意,但我並不知此事。 後行號負責人因故要註銷行號登記,單方面與借址登記方終止新立的租約,並要求借址登記方把我個人原合約支付的一年款項扣除押金後匯給行號負責人。從頭到尾都是行號負責人單方面終止他的行號與借址登記方的合約,卻不經我同意使用我個人預繳的款項。 我主要想詢問的是: 我個人與借址登記方簽訂的原合約及款項,都是以我個人名義簽屬與匯款。但借址登記方與行號負責人未經我書面同意或口頭確認同意,只由行號負責人單方面告知借址登記方我的意願,借址登記方也未有再與我口頭及書面確認過後,他們就擅自將我原合約與款項轉移給行號負責人使用,並立新約。 1. 想請問,他們另立的新約內我個人並未書面同意轉移原合約並簽名,請問這新約是否有效立? 2. 他們另立合約的過程是在我們三方共同群組中進行,期間我並未參與對話。借址登記方主張我也在群組內,所以我也算「知情」。我想問的是,就算我知情,他們是否能因此主張我知情等於「同意」? 3. 行號負責人單方面要求終止他們立的合約,但主張借址登記方應把我個人付的原合約款項(扣除押金後)退還給行號負責人(未經過我同意),請問這主張是否合法具有效力? 4. 最後我想知道,有上面的諸多事由後,我是否能有效主張拿回我個人預繳的款項?(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書面同意轉讓原合約與款項給行號負責人) 謝謝律師花時間回答
律師您好, 如果雇主自己要求員工簽切結書,內容是不能去客戶公司銷售同類商品,「違反公司有權處罰1萬元(不是賠償給客戶公司)」。 如果公司做以下事情,員工單方面,單張簽約的切結書,可以與立切結書人要求,相同罰金嗎? 一段時間後,公司推出新產品,不強迫賣,但是教導員工,遇到有需求的客人或回去考慮的客人,尾隨客人,等客人移動到客戶公司外面再表明來意,或直接引導至公司外的超商洽談。
請問律師 雇主要求員工,同時簽訂切結書。 內容是,去客戶公司推銷,不能競業,如果違反,雇主有權要求1萬元逞罰性違約金。全員工都同意簽約。 一段時間後,(公司常要員工簽文件,工作7年簽數十份文件合約,都一式一份,雇主要求多到忘了要求過吧)因為公司新業務內容是銷售冷氣,員工反應客戶全部是賣家電的,老闆要我們去外面跟客人談。如果一直尾隨客戶的客人離開十分可疑。 請問此切結書說競業,老闆意圖算違反嗎? 還是一定要賣到才行,但是如果員工賣了員工也違反規定。
律師您好 我有合約相關問題想請教 情況如下: 甲公司委任我負責乙公司的網站建置專案負責人 (我與甲公司有簽屬委任協議書,內容清楚載明在專案期間內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雜支等相關費用由我先行代收代繳. 專案結束後再統一與會計對帳) 之後與乙公司簽訂網站建置合約.收取50%訂金後並依約開始建置網站 到了二月驗收階段乙公司指派A人員進行驗收.再提出修正項目後A人員離職 我有詢問乙公司後續該如何處理.對方的回覆是:等他應徵新的人(合約中寫明驗收為二個星期) 大約三月中旬乙公司找到B人員進行驗收之後(同上述情況) 到了五月中乙公司又找到了C人員進行驗收.我告知C人員之前修正的項目並請他驗收 一直等到八月中對方才回復並提出一堆更改或新增的項目(有些屬於合約外的項目) 在9月15日更修完成後通知C人員進行驗收但未獲回應 之後就收到存證信函(寄出日9月16日) 內容 1. 網站設計不是乙公司指定之美術設計師為由要求終止合約並停止支付剩餘款項及退還一部分尾款 並把網站所有權交接給乙公司(合約中沒註明乙公司所指定的設計師)(網站初期相關討論有對話紀錄表明乙公司明確知道非他指定之設計師) 2. 以款項匯入我私人帳戶為由(我與甲公司簽屬委任書內容有明確標示相關費用有我先處理待結案後再與會計核銷等) 合約中有清楚寫網站案件開始執行後,甲方欲停止網站製作合約,如在網站製作前,乙方將退回已收費用,如網站已開始進行製作,則不退還已付費用及明驗收時間為二的星期 對方以上二點為由 要求解約 並交付網站所有權即退還部分尾款 對方是否違約?存證信函所述能構成解約條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