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我簽了一份經紀合約,我是乙方(藝人)對方是甲方(經紀人) 簡單來說甲方在合約期間內,一直情緒勒索、威脅我妥協、性騷擾我 甲方在約一個月前,忽然和我講話變得很曖昧,會常常問我性方面的事情或是跟我說常常想像和我在一起的樣子,我以為他在開玩笑所以都笑笑的跟他討論他的想法,不過後來甲方明確表達其實他喜歡上我了,甲方以為我們是兩情相悅才表達的。 不過後來我也有明確了說我對他是一點意思都沒有的,請他不要誤會,但因為甲方是我的上司,我不敢和他撕破臉,一直沒有把話說得很了斷,所以他要求我給他追我的機會,我就答應他了。 後來有次因為我犯了所謂的「練習時他教過我不要再犯的錯」說想罵我,但因為喜歡我所以決定不罵,用處罰的,我害怕他因為喜歡我用什麼特別的處罰方式,所以要他罵我就好,但他卻說如果罵了我之後就永遠回不去了,以後對我的好都會消失,再也不會關心我,但我本來下定決心要終止這段私下關係,讓我們回到以前正常的甲乙方關係就好,所以還是堅持拒絕選擇處罰而是表明做錯事就是要罵而要求甲方罵我,但他卻又說這樣我會回到以前那個「都用罵的那個經紀人」喔,你都不知道處罰是什麼就說不要選,搞不好是很輕的處罰而已啊,要慎重考慮喔,選罵人的選項的話絕對後悔。在我聽到之後想起他以前嚴格的訓練,壓力大到哭的時光,我就被恐懼淹沒了而選擇讓他處罰我,但其實不是很糟糕的處罰,只是讓我唱一首歌給他聽。這種讓我在兩個他操作過的選擇題上要我選擇的事情常常發生。 接下來是性騷擾的部分 有一次我需去離家很遠的北部處理經紀事務,甲方要我提前一天晚上到北部,晚上陪他出去玩,我想了很多理由拒絕他,但他都一直要我再想想,後來他把焦點放在明天辦理公事的時候才不會因為長時間通勤而感到累,所以讓我著重考慮了公事上的事情而答應他了,他說了行程就是去逛夜市,跟一些台北的地方,也幫我訂飯店讓我安心的休息。 他在那天晚上一直想牽我手,讓我大叫拒絕他,之後就沒有牽我了,但之後還有摟我的腰之類的一些讓我不舒服的動作,途中有問到飯店的事情,他幾乎避而不談,結果去飯店登記的時候才發現他要我跟他睡一起,我質問他,他就說:怎樣?不行嗎? 後來我當然說不行,他卻執意要進入我的房間和我聊天,我也是拒絕,所以我們在飯店大廳進行溝通。 甲方說我一整天都拒絕他所有的要求,包括牽手之類的,我表明我不想的話,甲方就該尊重我的意見,但他卻說他一整天花費在我身上的東西對他來說有負擔,而且沒有人是付出不求回報的,所以堅持要進入我的房間以保護他最後的尊嚴,說我也沒有尊重他的感覺。最後也是被我強硬拒絕掉,雖然拒絕成功但他說我很奇怪,這種事對他來說根本沒什麼我卻那麼在意。 後來他一直和我討論如果讓我跟我的男朋友分手,他要當我的地下情人,也說不在意我有兩個男朋友,還幫我規劃我一年後跟男友分手搬去北部和他住。 甲方一直覺得我們的阻礙是我的男朋友,一直慫恿我們分手,所以我直接和他說了,我們之間的阻礙,是我很喜歡我男朋友,而我根本不想背叛他,他不能接受的事情,我也不接受所以我會尊重他,我不想跟他分手。後來他就說他要放棄我了,當我的男閨蜜,我問他閨蜜是怎樣的相處,他就說「無話不談,可以牽手抱抱親親」 後來就一直牽我的手還親我臉,也要求我親他臉頰,我答應當閨蜜且被他要求做這些之後,才知道他只是想用男閨蜜的名義騷擾我。 隔一天晚上說要用男閨蜜的身份進入我的飯店房間“開會”結果因為公事不順甲方非常失落,一直抱住我到床上,我說我不想還一直要求我做,我不想做他還用眼神瞪我,但我還是堅持不要。最後他還要強吻我的嘴唇,還說碰一下就好又不會怎樣,我掙脫說不要,他還繼續拉著我不讓我走,但我還是背對著他說我不要,他才放手。 在那之後,有一件事讓我們有糾紛,就是他認為我都不主動詢問公事進度,都是他在主動他覺得累了。 他說兩個選擇 要不我們互相不關心,要不我們互相關心,讓我選 甲方說第一個選擇,以後假如我們約好練習談話之類的,要我先準備好練習內容,然後甲方也不會在快到時間的時候先關心我有沒有練習好了,然後我做不好的話我就狂幹譙我,因為這本來就是我要做好的,這很正常 要不就是第二個,我們互相關心,然後也要主動說自己日常的事情,也關心團隊的事情,那我甲方會主動關心我。 然後一直說:你選一個阿,我先跟你說喔,我有讓你選喔,對吧?我沒有強迫你一定要怎樣,很合理吧 但他一又在兩個問題中進行操作,讓我不敢選第一個,所以我被迫選擇第二個。 後來他還說不相信我會做到,所以他要給我一個禮拜表現,我需要一個禮拜內三餐問候他至少5次以上,還要主動報備我的個人生活瑣事,還要主動關心甲方。有沒有關心甲方,都以甲方的感受為標準,讓我覺得不合理,我提出不合理後甲方說他就是法官他就是標準,不能有異議。 我認為我根本沒有意義需要主動和他討論公事外的事情,這在合約上是沒有的,但卻每次都被他情緒勒索,被他威脅說他會對我極度嚴格,因我做的好不好幾乎都是看他的主觀感受判定,例如練習的項目,他並不是專業導師,卻會常常因為自己無知把我罵的很慘,說我根本沒有他懂,所以會駁回我的意見,有一次無意間被專業人士發現甲方因無專業知識卻對我痛罵的事情,後痛罵甲方,甲方才和我道歉。但是練習的時候不是每次都有人會看到,所以我非常害怕他會因為個人情緒來讓我覺得壓力暴增至崩潰。 我每天要處理與甲方的公事,還要處理與甲方得私事,讓我每天聽到LINE的聲音都讓我心生恐懼,不想要和他說話,嚴重影響到我的生活了。 其實還有很多類似處罰、威脅的東西,合約上其實並沒有說可以進行處罰,只有說乙方必須努力配合。 甲方知道我有努力配合,但我沒有進步,就用處罰的方式對付我。 有一次他要求我穿露肚裝+超短的真理褲跳舞拍影片給他,後來他還說這些影片他存起來以後威脅我很好用,例如我不聽話就要散播出去。 不過合約上並沒有說明甲方乙方違法後等於違約,我只有找了幾個合約上對我的狀況比較搭上邊的條目。 •負責乙方工作期間內之人身安全 •合約期間內,甲乙雙方於法律規定下,應致力於維護雙方之形象,不得有任何毀壞雙方名譽或形象之行為;本合約經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亦同。 •甲方為乙方接洽安排之一切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為任何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律之行為,且應顧及乙方體力所能負荷並給予乙方充分休息時間。 或是有什麼其他方法可以強制終止合約的嗎?
事由 : 民國98年07月31日 匯入股款 150萬元 成立有限公司 : 取得30% 股份 由友人(股東之一 30%) 經營 始終 未招開股東會議 未提供財報 (幾度要求 皆未回應 ) 108年 申報 薪資所得 18000 +股利所得 85742 109年 申報 股利所得 73957 110年 申報 盈餘分配 223521 實際 未收到股利 向友人 (股東多次反應) 不予理會 如果要查帳 清算 法律程序為何 費用 如何估算
我在用ibon的傳送電子郵件服務時,不慎打錯電子郵件地址,導致有個資的內容傳給了陌生人,我發現後有傳給該陌生人(向ibon確認後)我打錯電子郵件地址請刪除(英文,不知對方語言為何)請問我應該要連絡哪個政府機關並請他們向google提出因內含他人個資,請刪除該信件呢?(因為google會接受並審查各國、地區的政府機關要求)
因為本公司的業務特殊需求, 所以在應徵維修人員時已有事前說明,需配合公司假日要輪班待命. 維修人員口頭同意願意配合,但卻多次提出假日要陪伴小孩,無法出席維修工作, 請問這樣可以直接開除,不發遣散費嗎?
委任後代辦公司只有幫忙網路上課,文件申請只有聯徵是代辦申請,因為我本人沒有使用聯徵調查之後在網路查,聯徵第一次申請也都不用付費。 送件還有審核文件都是我本人送的,但已經有簽合約合約下有本票10萬是違約金,代辦抽12%,但今日親自到銀行送件代辦公司說以為我們沒有要辦,所以沒有幫忙送,當下沒錄音,這樣可以直接跟代辦解約,代辦告的成違約嗎?
最近公司想成立一個網路論壇, 可讓會員發表言論與上傳圖片影片, 想請問在會員的服務條款、隱私權跟著作權保護政策,免責聲明等條款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應找哪個領域的律師來撰擬呢? 2、網站上有一些範本,或其他網站上的服務條款,可直接複製貼上使用嗎? 謝謝~
本身之前是微商 自己跟公司批的貨已全數賣光 退代理後 自己去跟別人買公司的產品 想說出清給需要的人 卻得知公司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原因是我亂價 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呢
當初我個人先以本人名義簽訂借址登記一年租約並按合約支付一年款項(含押金),後與借址登記方說明另一位新成立行號的負責人會使用此借址。後借址登記方、我個人、行號負責人、代辦行號設立之會計師共組一個群組,借址登記方與行號負責人、會計師另立新約,我並未參與新約內容。 我個人雖同在群組,但實際合約內容並未瀏覽與確認過,也未被告知蓋章與租約轉移等事項。他們雙方另立新約,但並未通知我本人與徵求我本人同意蓋章,只有行號負責人單方面告訴借址登記方表明我已同意,但我並不知此事。 後行號負責人因故要註銷行號登記,單方面與借址登記方終止新立的租約,並要求借址登記方把我個人原合約支付的一年款項扣除押金後匯給行號負責人。從頭到尾都是行號負責人單方面終止他的行號與借址登記方的合約,卻不經我同意使用我個人預繳的款項。 我主要想詢問的是: 我個人與借址登記方簽訂的原合約及款項,都是以我個人名義簽屬與匯款。但借址登記方與行號負責人未經我書面同意或口頭確認同意,只由行號負責人單方面告知借址登記方我的意願,借址登記方也未有再與我口頭及書面確認過後,他們就擅自將我原合約與款項轉移給行號負責人使用,並立新約。 1. 想請問,他們另立的新約內我個人並未書面同意轉移原合約並簽名,請問這新約是否有效立? 2. 他們另立合約的過程是在我們三方共同群組中進行,期間我並未參與對話。借址登記方主張我也在群組內,所以我也算「知情」。我想問的是,就算我知情,他們是否能因此主張我知情等於「同意」? 3. 行號負責人單方面要求終止他們立的合約,但主張借址登記方應把我個人付的原合約款項(扣除押金後)退還給行號負責人(未經過我同意),請問這主張是否合法具有效力? 4. 最後我想知道,有上面的諸多事由後,我是否能有效主張拿回我個人預繳的款項?(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書面同意轉讓原合約與款項給行號負責人) 謝謝律師花時間回答
律師您好, 如果雇主自己要求員工簽切結書,內容是不能去客戶公司銷售同類商品,「違反公司有權處罰1萬元(不是賠償給客戶公司)」。 如果公司做以下事情,員工單方面,單張簽約的切結書,可以與立切結書人要求,相同罰金嗎? 一段時間後,公司推出新產品,不強迫賣,但是教導員工,遇到有需求的客人或回去考慮的客人,尾隨客人,等客人移動到客戶公司外面再表明來意,或直接引導至公司外的超商洽談。
請問律師 雇主要求員工,同時簽訂切結書。 內容是,去客戶公司推銷,不能競業,如果違反,雇主有權要求1萬元逞罰性違約金。全員工都同意簽約。 一段時間後,(公司常要員工簽文件,工作7年簽數十份文件合約,都一式一份,雇主要求多到忘了要求過吧)因為公司新業務內容是銷售冷氣,員工反應客戶全部是賣家電的,老闆要我們去外面跟客人談。如果一直尾隨客戶的客人離開十分可疑。 請問此切結書說競業,老闆意圖算違反嗎? 還是一定要賣到才行,但是如果員工賣了員工也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