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職董事,公司原契約是否有連帶責任
朋友原擔任該公司董事(非負責人),後於109年離職並解除董事一職,但公司原與租車公司簽訂有租賃契約,現110年該公司負責人及董監事都換人後,未依契約履約付款,租車公司發存證信函來求償,理由是合約未變更,故以合約的公司相關董監事為求償對象。請問是否合理? 已離職之董事(且違約事實非發生在其擔任職務期間)是否仍有責任?應如何自保?
您好,離職後若有做董事之變更登記,可以以此理由發存證信函對方說明,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餘問題,可以加line進一步諮詢
原則上租賃契約應該是存在於公司與租車公司間,且僅是租金債務之追討,應係向公司追討即可(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有負責人保證等情),建議離職董事若收到存證信函或知悉上情,明確跟租車公司表示與其無涉,需向公司及現在負責人追討等,以免訟累。
您好,不論是否離任,違約責任應由公司負責,而不是由公司負責人或董事負責,除非該董事同意且於契約中明訂由其承擔責任。
要確認清楚,當初是您以「個人名義」或者以「公司董事名義」承租汽車。 建議將租車公司的來文交由專業律師審閱後,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建議,以保障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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