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1年04月23日 17:40:26

關於虛擬的投資契約

A是公司老闆,B是公司高層。 B跟公司簽署一個投資契約,內容是拿出200萬投資公司,投資標的物是「公司所有的設備」,公司必須每個月給2%的利息,契約期間的設備的所有權是B,契約期滿公司會買回公司所有的設備,但是公司設備價值超過5000萬。 有一天老闆欠債要跑路了,用這張契約違約的理由將所有設備讓渡給B並公證,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返還設備?另外這算是預謀脫產嗎?

c32efcb7用戶

回覆內容

鄭楓丹律師
2021年04月23日 18:59:10
您好,契約內容建議委由律師檢視。這種附買回契約內容,價值不相當,未來可能衍生相當多爭議。
高維志律師
2021年04月23日 19:05:54
您好,雙方自願簽署且內容並無違法,較難主張契約無效。
且跟脫產並無關聯
洪維廷律師
修改於 2021年04月23日 20:12:29
您好,就您所述,當初若有此設定並未取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或是相關股東會議背書,即有涉犯公司法以及刑事背信等等犯罪問題,有無告訴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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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政恩律師
2021年04月23日 22:58:41
您好,此等契約若符合公司得簽立之相關法定或章程要件,可能成立生效,但若非屬常規交易,又造成公司損害,自有違法之情,公司可得請求相關賠償;惟詳細處理方式,仍需審視相關契約及股東決議,較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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