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想拆夥
和人合夥經營,想拆夥如何滿足條件,整件事情詳情與合夥合約書在私下討論
你好: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1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2項)。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3項)。民法第686條定有明文。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民法第692條定有明文。 可以聲明退夥並進行結算或解散合夥並進行清算,都可以達到拆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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