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負責人(董事)將機具材料搬運清空,避不見面,是否違法
公司負責人(董事)_何某
公司(股東)_蔡某
本人蔡某於106年間與何某合夥二人各自出資一百萬,資本額兩百萬成立有限公司,並以何某為董事對外負責業務及會計事務,108年底何某開始將機具及材料運至他處,避不見面,本人依照股東權力行使監察權,請何某出示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存款明細等公司營運資料送予本人查核,並於109.07.04寄送存證信函於何某住家告知股東行使監察權,何某以109.07.10回覆存證信函,顧左右而言他,拒絕出示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日前基於公司機具與營業材料去向不明,實不知該如何維護股東權益及明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