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肺炎影響取消契約
公司有一國外客戶委託我們公司在台灣刊登廣告
但因肺炎原因,所以他們主張natural disaster,要將合約終止
合約內容並沒有說明類似天災人禍的免費取消條款,只有說明因故取消的話違約方要賠償,目前客戶寄了正式信來說要取消
問題如下:
1.客戶主張是否有效力?國內國外關於肺炎的認定有落差嗎?
2.同理,若是客戶以此取消合約,我們對台灣的廠商是否也可以以此原因取消?
3.客戶到近期才寄正式信來要取消,但原本已經有預訂了好幾個月廣告位子,時間已經過了,跟他收錢還是堅持不付錢,理由一樣是natural disaster而且沒有使用所以不付錢
補充說明1:是旅遊相關行業,所以影響很嚴重
補充說明2:因為合約無法公開,是否有其他私人管道可以將詳細合約條款供律師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