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使用合股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如股東使用合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是否在中華民國可使用,有法律效力嗎。
是否可因法律不符合中華民國有限合夥法來藉此解除契約 。
備註:目前經營的店家在台灣,我是本店營業登記人,
因經營問題有找人合夥,但對方給出的合約,我並不了解,
後續才知道對方使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加上紙上契約理當應有法律效力,但非本國法律可解約嗎,
連紙上去約如要法律訴訟都寫成人民法院......
您好,契約效力應就內容具體解釋及認定,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條款可能無效外,不會單純因參考他國法律而訂約就失其拘束力。
好的 謝謝您 我在思考如何解約 感謝您
你好 有法律問題請+ LINE討論 ID:kppyt669 -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