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8月27日 02:34:12

股東使用合股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如股東使用合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是否在中華民國可使用,有法律效力嗎。 是否可因法律不符合中華民國有限合夥法來藉此解除契約 。 備註:目前經營的店家在台灣,我是本店營業登記人, 因經營問題有找人合夥,但對方給出的合約,我並不了解, 後續才知道對方使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加上紙上契約理當應有法律效力,但非本國法律可解約嗎, 連紙上去約如要法律訴訟都寫成人民法院......

76330c26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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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律師
修改於 2020年08月27日 03:05:37
您好,契約效力應就內容具體解釋及認定,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條款可能無效外,不會單純因參考他國法律而訂約就失其拘束力。
76330c26用戶
2020年08月27日 04:06:35
好的 謝謝您 我在思考如何解約 感謝您
王啓任律師
2020年08月27日 10:04:27
你好
有法律問題請+
LINE討論 ID:kppyt669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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