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因公司虧損被負責人要求承擔虧損債務?
本人與其他股東於106年4月出資給一位負責人由他成立了某間有限公司,本人於同年4月出資現金60萬元認購3%股份且並未簽署連帶保證等條款,且股東合約第一條明確寫著,行銷企劃等決策依然由甲方全權決定,乙方不參與經營與決策,於是都是由那位負責人一人去處理公司事務,本人及其他股東並未參與,到今天為止公司共虧損了近1700萬,公司負責人要求本人與其他股東依照當初出資%數計算,共同承擔公司這些年來的虧損且責令匯款48萬元至公司帳戶否則將寄發存證信函對我們股東提告。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我們股東當初出資完了,現在需要另外負責公司虧損嗎?
2、負責人說要我們另外付錢來填平三年來的虧損,不然就會對我們提告,這樣告的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