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6月30日 05:41:15

有限公司股東因公司虧損被負責人要求承擔虧損債務?

本人與其他股東於106年4月出資給一位負責人由他成立了某間有限公司,本人於同年4月出資現金60萬元認購3%股份且並未簽署連帶保證等條款,且股東合約第一條明確寫著,行銷企劃等決策依然由甲方全權決定,乙方不參與經營與決策,於是都是由那位負責人一人去處理公司事務,本人及其他股東並未參與,到今天為止公司共虧損了近1700萬,公司負責人要求本人與其他股東依照當初出資%數計算,共同承擔公司這些年來的虧損且責令匯款48萬元至公司帳戶否則將寄發存證信函對我們股東提告。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我們股東當初出資完了,現在需要另外負責公司虧損嗎? 2、負責人說要我們另外付錢來填平三年來的虧損,不然就會對我們提告,這樣告的成嗎?

2b763288用戶

回覆內容

梁家昊律師
2020年06月30日 06:17:53
您好,
1.有限公司的成立目的就在於,在沒有濫用股東地位的情況下,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認賠的上限,以避免未知的風險。
2.所以您的認賠上限就僅是您當初出資的60萬,而不用再另外出錢填補公司虧損,也沒有再增資填補公司虧損的義務,若經營者以這個理由告您,成功機率應該不大。
3.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沈恆律師
2020年06月30日 07:13:22
您好,有限公司的股東繳完認股款就是盡到責任了,最大的損失就是出資的60萬元而已,後續沒有再出資的義務,您可直接拒絕再出資的要求。另可要求查帳了解虧損原因,以防公司遭掏空。
陳俊男律師
2020年06月30日 14:07:26
您好:
有限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依照公司法規定原則以其出資額為限。除非股東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則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依照您的描述,若您僅是出資,也無任何介入經營行為,對方做此主張,應無理由。
建議引法為據,回覆其存證信函即可。
以上,供參考。
立即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