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6月22日 09:34:57

公司法

一,B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作成決議,要求該公司全體5位董事應於公司財材務困難時,每位董事各應提供200萬元資金貸與公司以協助渡過難關。嗣後,當中董事庚不願配合。B公司乃召開股東臨時會,以董事庚不服從股東會決議爲由提出解任庚董事議案,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問:(1)股東常會決議,要求全體董事應於公司財務困難時,各提供200萬元資金貸與公司,效力如何?(2)股東臨時會可否因此解任董事?應如何解任始爲合法?(3)董事庚若被解任,可否對B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報酬,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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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洪維廷律師
2020年06月22日 10:00:16
1.該決議若依公司章程規定通過並無違法之處。
2.應循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決議為之。
3.若解任合法應無求償之空間。
4.其他細節可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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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淵律師
2020年07月02日 16:52: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決議內容若有違反公序良俗,可以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保障權益。
2、若股東臨時會召集程序無瑕疵,董事解任應為合法,若合法解任,董事應無損害賠償請求空間。
建議備齊資料向律師進一步討論,以保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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