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9年08月05日 21:05:51

公司解散

事實經過: 公司為有限公司董事1人股東5人,每人出資額相同公司想解散,但只有一個股東不同意 問題:請問有何方式解決

109a0ca3用戶

回覆內容

侯美滿律師
修改於 2019年08月05日 21:39:21
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71條(公司解散之事由)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若公司章程定有解散事由,符合解散事由即可解散。如章程未規定,且您的公司無其他特別法的規定,則依上開新修正公司法的規定,您的公司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解散
劉鴻傑律師
2019年08月06日 00:01:02
建議自行檢視解散事由,是因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是單純公司股東想了結公司現務。
而分別依公司法第71條或113條處理。
並注意公司解散之效力:
(一) 應行清算:
(二) 由清算人進行公司清算程序。
(三) 辦理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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