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5月23日 13:51:06

離婚後公司分割

跟前妻共同經營一間小公司,我掛名負責人,之後在協議離婚時,有在離婚協議裡備註公司為”男女雙方共同經營,盈虧均攤”,其它則都沒多註明。 離婚後,前妻要求分割其公司,並要求公司依目前市值給她一半現金。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共同經營等同於共持有嗎? 2.前妻並沒有掛合夥人,單純離婚協議書上有備註,我是否依法要把公司資產分一半給她? 謝謝

f56d8183用戶

回覆內容

陳鴻元律師
2020年05月23日 14:02:52
您好:

公司是否應給予前妻一半,涉及離婚協議的約定還有公司成立時您與太太的有無任何協議。不知您有無留存設立公司時與前妻的對話,如有建議連同離婚協議書ㄧ同與律師諮詢。另外該公司成立時的資金的金流、公司日後的管理、分紅的狀態等也是需了解的部分。
沈恆律師
2020年05月23日 16:50:53
您好,應先釐清公司的組織型態,如果是依公司法登記的公司,則依公司法的規定處理。如果非公司組織,則比較像是隱名合夥關係,原則上對方可聲明退夥,您除了退還其出資外,其應分配的一半利益或損失也應一併給予或扣除。
洪維廷律師
2020年05月23日 18:36:12
你好
1.是。
2.即便對方無法以合夥人身分請求分配財產,也可就婚後財產請求分配,相關協議之前應先確認雙方各自可得比例在行討論,有問題可跟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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