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5月07日 14:22:32

合約內容寫「永久不得XX」,但又有「合約期限」,是否互相牴觸

請問各位律師: 一份合約中如果約定「乙方於本合約簽署後1年內不得發表政治敏感之言論」,但該合約又有合約期限(假設合約期限是2020/5/1-2020/5/31,簽署日也是2020/5/1),那麼照理說,2020/6/1起,合約就整個失效,包括前述「1年內不得發表政治敏感言論」這條,那是不是其實從2020/6/1起,乙方就可以發表政治相關言論了呢? 類似的問題其實困擾了好久Orz 例如保密條款通常會寫說「本條約定永久有效」,到底這永久是不是真的永久呢?

2ccc2826用戶

回覆內容

蕭啓訓律師
2020年05月07日 16:15:41
您好:

原則上合約期間內,於合約屆滿或終止後,雙方即不受拘束。但若該個別條款,有「本合約終止或屆滿仍為有效」之類似字樣時,則不因契約屆滿或終止而受影響(最常見的即您所提到的保密條款,通常會有此類特約)。
李昱宗律師
2020年05月08日 11:21:33
您好:
1) 建議要看您簽署契約的全文,才能具體判斷。
2) 原則上這是一個"契約期間"和"義務內容、期間"的解釋問題。舉個例子,以採購契約來說,雖然契約期間屆滿後,契約期間的買賣法律關係也不會因此發生變化。
3) 因此還是要看您簽署契約的完整內容,才好下一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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