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內容寫「永久不得XX」,但又有「合約期限」,是否互相牴觸
請問各位律師:
一份合約中如果約定「乙方於本合約簽署後1年內不得發表政治敏感之言論」,但該合約又有合約期限(假設合約期限是2020/5/1-2020/5/31,簽署日也是2020/5/1),那麼照理說,2020/6/1起,合約就整個失效,包括前述「1年內不得發表政治敏感言論」這條,那是不是其實從2020/6/1起,乙方就可以發表政治相關言論了呢?
類似的問題其實困擾了好久Orz
例如保密條款通常會寫說「本條約定永久有效」,到底這永久是不是真的永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