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3月17日 23:38:32

撤櫃合約問題

我司2019年2月初進駐某百貨櫃位,簽約一年。今年2月初合約屆滿一年。 2020年1月7日,百貨給予我司續約意願書,確認我司是否有意願續約,我司蓋章簽回,有意願續約。 百貨於2020年3月10號才將新合同寄至我司,請我司蓋章簽回,但因逢2月份武漢肺炎爆發,百貨人潮銳減,2月份開始利潤轉盈為虧,3月份營收與2月份同期更為減少,故我司經評估後,向百貨提出兩個方案,希望百貨能與店家共體時艱,一起渡過疫情帶來的衝擊。方案如下: 1. 望百貨能將包底方式改為不包底 2. 望百貨能降低每月我司支付的裝潢費用,直至疫情緩和,人潮回流。 若方案皆無法有共識,我司決定撤櫃,不再續約。 後續百貨來電表示,雖我司續約新合約尚未簽回,但我司2月初至今仍在營業,且已回簽意願書,並意願書同等於合約書,且具法律效益。百貨業者表示,若我司執意撤櫃,一切將走法律途徑,且表示因為百貨握有回簽的意願書,故百貨業者有非常大的勝算打贏官司。想請教律師,意願書是否同等於續約合同?目前的狀況能有什麼處理方式? 若我司仍決定撤櫃,官司勝算機率是否很小,謝謝您🙏

5a9542c7用戶

回覆內容

談恩碩律師
修改於 2020年03月17日 23:46:21
通常來說,未正式續約的話,就必然檢討看看意願書之條款內容,以及必須視您和百貨方如何約定,方能判斷您和百貨間是否就「續約」一事,確實達成雙方意思表示之合致。
因此,百貨公司所謂「因2月初至今仍在營業,且已回簽意願書,並意願書同等於合約書」之片面解釋,未必就必須照單全收而完全順應對方之解釋與配合對方之要求。
建議您將涉及之證據資料攜去與律師做進一步諮詢,尋求專業協助安排解決對策。
希望有機會能為您服務。
洪維廷律師
修改於 2020年03月17日 23:55:05
你好,意願書是否同等於續約合同,應就契約內容上下文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綜合判斷,若有需要可持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李昱宗律師
2020年03月18日 01:02:36
您好:
1)原則上須視具體內容及往來對話內容始可判斷貴司與百貨間是否已對紙本契約內容達成合意。
2)惟依您所述,貴司似可主張,雙方對必要之點還在協議,因此可認沒達成合意。
3)退而求其次,貴司也可檢視契約有無不可抗力、情事變更條款等內容之規定,如有可主張者,或許也可對抗百貨。
4)如契約內無類似條款,則回歸民法情事變更規定向百貨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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