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03月03日 09:01:57

合約解約問題

公司和另一間營造公司簽約,內容是承攬對方得標的公共工程裡的其中一個項目, 但對方無法繼續承作所以被撤換了.但我們原來簽署的合約內容並沒有提到解約的部分 以下的問題我想詢問 1.這樣的狀況合約視同作廢嗎? 2.若不是自動視同作廢那我們需要跟他另外簽解約書嗎? 3.如果沒有解約的動作的話之能後可能有衍生問題嗎?

a425170b用戶

回覆內容

陳奕安律師
修改於 2020年03月03日 09:34:47
您好:

契約有所謂的「相對性」。貴公司與該營造公司間的承攬契約,與該營造公司與機關間承攬契約是各自獨立。除非有特殊約定,否則,貴公司與該營造公司間的承攬契約,不會因為該營造公司與機關間契約效力生變,就直接作廢。

依您目前所述,因為該營造公司無法繼續施作所以被機關撤換掉,此部分似屬可歸責於對方的事由。若是如此,貴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並主張後續的損害賠償與回復原狀(例如請求已經支出的工程成本等),如果沒有解除契約,契約就還會持續,那雙方要不要依照契約條款給付,何時給付,如果不能給付時要怎麼處理,都會是問題。

建議貴公司可攜帶契約書面及相關資料至律師事務所諮詢,讓律師協助貴公司後續處理,因為要分析要看書面會比較全面。
趙浩程律師
2020年03月03日 11:00:42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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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法律事務所
李昱宗律師
2020年03月03日 13:54:59
您好:
1) 貴司和營造公司間的關係,原則上要回歸貴司和營造公司間的契約約定內容,與營造公司和業主間關係是無關的,即使營造公司與業主間停止合作,但貴司和營造公司之間的關係仍然還存在。
2) 但是客觀上情況發生變更,這時要先檢視貴司和營造公司間的契約有無針對類似狀況的約定條款,如果有就可以依照這個條款去處理,如果沒有可能就要考慮另外簽屬終止契約書。
3) 在法律層面來講,合作關係終止,最好還是把事情結清,免得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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