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告知發票不能作廢
A君在B公司任職期間,4年前因為需向客戶請款的發票的金額開錯,A君請B作廢重開,B告知公司不能改金額也不能作廢,導致A代墊約30萬,客戶也沒拿到發票申報。去年,B公司要求A將原發票繳回,從旁得知發票已作廢。但也沒重開給A向客戶補請款。
A有當時和客戶往反溝通改發票金額的信件(信件也有cc B公司主管),只是已被迫離職。信件在公司電腦中,但是都是可查到證據。而且有運送整套提單文件,此客戶也都是開立公司票(所以是有對價可查出無付款記錄)
1.請問A是否能對B提出告訴?民事還是刑事(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業務侵佔?還是可告其他,勝算如何
2.律師一審收費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