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在契約期限內要求退夥,並且主張返還所有出資額
事實經過:
合夥人有4位,乙丙為情侶,在契約內註明除了甲有經營及管理之權利,乙丙丁三方不得參與,在合夥期間內,乙丙兩方不斷干涉甲方管理,並且因虧損產生意見分歧,並且在結算當月虧損後,乙方未依約給付所需負擔虧損,並要求降低他的出資占比,否則不願給付乙方所負擔之虧損。
乙丙兩方因經營理念不合欲退夥,乙先是與甲方說會發存證信函給甲方,後又說因甲不願溝通,故乙丙要求退出並返還出資額,否則要提告走法律程序,但與事實不符,甲與丙在發生退夥事件前一日,已先以電話溝通,但溝通無果,雙方依然無共識,故甲方在隔日與乙丙丁三方提議是否拆夥,丁認為與甲方是有經營共識的,故甲丁兩位並沒有要退出合夥,乙丙兩方因為與其他兩位毫無經營共識,欲退出合夥關係。
問題:
1. 乙方不願給付應當負擔之虧損,是否可以將他除名,並且提告主張違約?
2. 目前公司為虧損,無力償還乙丙出資額,甲丁提議次年1月會提供與乙丙前年度財務報表,待公司盈餘之後,逐期償還乙丙出資額,但乙丙主張須返還出資額才願意退出,否則不願再負擔虧損,故乙向甲不斷追索甚至威嚇要寄存證信函及走法律程序,導致甲方不甚其擾,請問要怎麼處理才能讓它們順利退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