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其他人合夥開商行小吃部,但理念不同想撤銷營登需要怎麼解決
事實經過:
跟其他3人合夥開商行小吃部,有設立營登,因為我出資比較多並且其他三位股東銀行信用不好,所以我被推為負責人,但是因為他們想要可以大家公平,所以最後同意股權都占四分之一。因為都是我們第一次創業,很多先前該有的契約書以及各種條款都沒有列舉保留,並且店租是跟我親戚借房子開的,親戚當初只有口頭說明一個月多少租金,說我們開店之後有盈餘再慢慢還他租金的部分並沒有合約,但是當時四位合夥人都在場。但是開業不到半年就有一位股東因為個人行為因素說要退股,也寫了書面同意退股,但是沒有股權轉移。而後因為店內有所虧損而開店資金也還沒補齊,又有一個股東說要退股,也只用通訊軟體LINE告知,並且也沒股權轉移以及處理任何事情,導致店內人力嚴重不足以及資金上有虧損也不願意出資彌補店內虧損,後續所有虧損都是我個人拿我個人資金去補充店內虧損,中途也遇到員工偷了公司錢而有嚴重的資金周轉問題,也是我個人拿我資金出來周轉讓店內能正常營運,但是此股東時不時會刁難許多問題,以至於我跟另一個剩下的股東想要撤銷營登。
問題:
如果我要撤銷營登我應該做哪些步驟才能免去後續法律上的問題責任?因為房租沒有打合約,但是使用者付費,是否房租能列為清算債務中的款項跟他們處理後續事宜?因為兩位股東都沒有跑股權轉移的部分,有寫書面同意的那位還算是股東嗎?(其他三人有蓋章)後續跑資產清算的部分有需要通知他並且一起債務處理他會算進去嗎?因為還有很多違約的資金部分,我該怎麼處理才會能完整地讓店裡營登可以沒有法律問題的撤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