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9年12月04日 18:38:21

有關被告因被提告"偽造文書"而要求我方以證人身分出庭一問

各位前輩您好 這邊有一件案件想要詢問 內容如下: 本人原是一間建設公司的內勤.已離職半年以上 因公司老闆將營造廠的營業事項登記函交給跑照的承辦去辦理拆除執照但未先告知營造方,故營造公司方認為執照被盜用,故提出僞造文書告訴(被告人為跑照方) 跑照方堅持提出營業事項登記函是由建設公司小姐提供 故他應無罪. 目前狀況: 無法和解.建設公司老闆已經去和營造廠道歉過很多次.但因為營造廠與跑照代表有私人恩怨.故營建廠只承認跑照代表出面道歉.但跑照代表始終認為他沒有錯.不該承認罪刑及道歉 詢問內容: 1.因為我已離職半年以上.是否可以請對方提出具體提供文件時間及提供內容?而非口述 2.若已"證人"身分出庭是否就等於承認罪刑? 3.若出庭後對方堅持是我提供文件給他.是否可因為為"老闆交辦事項"且信任公司及跑照方故提供資訊.

e465ae46用戶

回覆內容

洪維廷律師
修改於 2019年12月04日 19:16:03
1.偵查事項由檢察官依職權辦理,你並無指揮權。
2.否。
3.只要是"事實",都可以陳述至地檢署。
4.其他答辯方向可與律師進一步討論,以免遭到起訴。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黃耀祖律師
2019年12月05日 11:47:26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若您是被地檢署或法院傳喚,您原則上有到庭作證之義務。
2.不等於,但依照您所為之證詞有可能導致您成為被告。
3.若您所述為事實,您都可以陳述。
4.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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