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個人商業操作法,供應商是否有連帶責任?
事實經過:
您好:
我公司主要是設備平台製作供應商,3-4年前與鏡頭廠商搭配整合販售鏡頭+平台之服務,屆時因客戶預算有限,鏡頭廠商業務希望我司平台低於市價行情提供報價,並口頭允諾爾後案子補足損失,以讓業務順利賣出鏡頭給客戶;
前陣子 鏡頭業務 有新案子(鏡頭與平台分開報價給客戶),鏡頭廠商報鏡頭價錢給了客戶,業務請我這邊報價平台並多加了鏡頭商的幾項零配件,拉高金額給客戶端產生的金額當作之前積欠的款項,而報較單中的品項也口頭說由業務端處理;我司僅提供了報價單給業務,業務怎麼跟客戶說我公司都不知情,
之後客戶端進行採購流程後,我司報價單中包含了平台與零配件客戶端也用印回簽;再交貨過程中我司依約提供購買的平台及零配件是由鏡頭業務端提供,當面也簽收了我司的出貨單。此採購案件就此付款結案。
但鏡頭廠商查到業務MAIL與客戶信件中,業務與客戶說有幾項配件會由我司提供;並信件中找到要提供給客戶的報價單與出貨單,
鏡頭廠商發現後提出報價單有他們的產品而我司卻沒有跟鏡頭廠商進貨,造成鏡頭商損失;而業務端也立即被鏡頭商簽立自願離職.並不追究法律責任.....;
但反過來揚言對我公司提告,並追討零配件的費用。
以上
謝謝
問題:
想請問 我司 再 客戶端 與 鏡頭廠商 兩方 是否 觸及相關法則?
客戶端是否有機會提告?進貨來路不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