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9年11月13日 17:13:43

承租店址之房東事先未立租賃契約,停業後才要求給付押金

事實經過: 原先未和此房東立一份具效力的店鋪租賃契約,僅有一個建築物使用同意書,但同意書上未有租賃相關文字。 店鋪營業截止後,搬離前,房東突然要求給予兩個月押金,視情況返還,我考量當初並未有明定租賃契約,且未提及押金之相關問題,事後才要求押金,事後退回押金的機率不大,並未給付此押金。 此房東和我有合資開立這間店鋪,我佔8成,他佔2成,歇業時他要求押金給予不成,揚言提告我未給付押金,並說要報警指控我從店鋪拿走東西,但我取走的物品僅限於屬於我個人購買及私物的部分。 問題:請問他提告此情形的成功率高嗎?若須上法院對簿公堂,我應該事先找律師處理嗎?

d827f12e用戶

回覆內容

黃耀祖律師
2019年11月13日 17:35:44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若您原先未和房東就店鋪有租賃的協議,而建築物使用同意書亦未見租賃相關文字,則您與房東間成立之契約應屬使用借貸而非租賃。
2.縱使您與房東間之契約為租賃契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明定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消滅後應返還押金,您的房東卻反而於租賃契約消滅後才向您請求押金,恐無法律依據。
3.房東指控您從店鋪拿走東西的部分,須視實際情況而定,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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