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店址之房東事先未立租賃契約,停業後才要求給付押金
事實經過:
原先未和此房東立一份具效力的店鋪租賃契約,僅有一個建築物使用同意書,但同意書上未有租賃相關文字。
店鋪營業截止後,搬離前,房東突然要求給予兩個月押金,視情況返還,我考量當初並未有明定租賃契約,且未提及押金之相關問題,事後才要求押金,事後退回押金的機率不大,並未給付此押金。
此房東和我有合資開立這間店鋪,我佔8成,他佔2成,歇業時他要求押金給予不成,揚言提告我未給付押金,並說要報警指控我從店鋪拿走東西,但我取走的物品僅限於屬於我個人購買及私物的部分。
問題:請問他提告此情形的成功率高嗎?若須上法院對簿公堂,我應該事先找律師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