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人人格
請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是法人人格,想確認相關法規有限制只能開立一個戶頭嗎?
希望能解決同仁自費繳現金的困擾。
雖然目前職福會原本有戶頭,但是是屬於職福會的公費收支。
所以希望多開新的戶頭能作爲跟同仁們收款用(文康費用、自費團保、愛捐款等),類似由職福會代收一次收齊轉給廠商,是否可以?
如果可以的話,有無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免觸法?
我有問主管機關說不建議,也說不出原因及相關法規。
感謝。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時間需配合律師安排,本所有權視案件複雜情況決定是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1.本律師擅長企業法律規劃,為您檢索相關規範: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勞福一字第○九三○○三五五一四號令)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 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修正「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勞福1字第0950111310號令) 核釋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得購買有價證券,並以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為限: (一)公債。 (二)國庫券。 (三)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四)銀行承兌匯票。 (五)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六)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 (七)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前項有價證券,限已登記「財團法人」者。 前項第七款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購買,限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超過一億元以上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額以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之百分之十為限,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有價證券,須為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者。 二、有價證券之購買及處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有價證券,須經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可購買,處分時亦同。購買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購買及處分之決策,如標的、價格區間、購買或處分理由,及相關投資辦法,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執行。 (二)前開相關投資辦法應包含投資小組之成立(以下簡稱小組)、小組設置及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停損及投資決策流程等機制。小組成員應具有基金投資專業能力。投資決策流程應包含投資分析、投資決策(含風險控管)、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 小組應定期將購買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種類、金額及收益等事項,提報職工福利委員會。 (三)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購買有價證券利害關係人之限制: 1、職工福利金不得購買本事業單位或與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 行之證券。 2、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1)與本事業單位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本事業單位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他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者,該他公司為利害關係公司。 (3)本事業單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與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該他公司為利害關係公司。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第 二款之規定。 3、職工福利金不得購買含前開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型基金或指數 股票型基金。 三、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有價證券,因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由全體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負賠償責任。投資因小組成員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2.由上開規定可知,並無限制開戶。 3.您應注意為資金用途,要吻合勞動部相關規定。 4.其餘細節由於涉及個案分析,並無法為您提供免費服務,尚請諒察。 (此為通盤性概念,並非最終訴訟策略) (歡迎蒐藏本律師法律圈,中彰投在地執業律師) 董書岳律師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臺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