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商行被負責人擅自結束營業怎麼辦
本人於101年與D先生合夥商行,(無合約但經發局跟經濟部可查到合夥資訊)106年因理念不合欲清算但D先生不肯,追討工作薪資也以"股東沒有薪水只有分紅但公司沒賺錢"為理由拒絕,而D先生與本人借款開的支票跳票後經過法院裁定D先生必須分期支付後,D先生便擅自將合夥商行結束營業,並重新登記為有限公司將原商行的資產搬到新公司使用.
我想問的問題
1.D先生的行為是否有刑事責任?我應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利?
2.我身為商行合夥人,D先生在外的債務問題是否有可能牽連到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自行解除合夥人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