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9年11月05日 21:31:46

公司負責人債務問題

公司為有限公司,販賣產品為食品,請問產品若導致消費者食物中毒、嚴重者死亡。 請問公司負責人,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若需賠償,而賠償金額超過出資額,是否負責人資本額賠償完就不需負責了?聽長輩說其實還是要付給債權人百分之多少的金額?

0b1ec366用戶

回覆內容

劉鴻傑律師
2019年11月05日 21:34:35
依所述,須視負責人是否受有相關刑責訴追。若無,則視負責人是否有過失責任需負擔賠償責任。若無,應以公司為賠償義務主體。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梁家昊律師
修改於 2019年11月05日 22:18:08
您好,依您所述之情況,若您有親自或決定將有毒物質傪入該物品中,致該物品變為有害人體健康物品,並將之公開販賣、陳列,則:
1.刑法上,您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91條之1第2項之販賣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您有可能會被處七年以下有提期徒刑,若導致他人死亡,會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的話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法上,您依民法第191條之1及第28條等規定,需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賠償額是以被害人所受損害為計算依據,例如住院、醫療、看護、喪葬等所增加支出之費用,而不是以您出資額為賠償上限。
3.除民刑事責任外,可能尚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責任。
4.以上資訊供您參考,若有需要可以再以LINE方式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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