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要如何進行
事實經過:
公司成立兩年多,由於一開始不熟悉政府一些相關法律規範,導致被開罰,由於也不懂得行政訴訟等相關程序,導致罰金送強制執行連帶負責人被限制出境(罰金累積近100萬),有跟法務部行政執行申請分期,但是其所要求的分期金無法負擔,因此決定將公司直接結束清算。
公司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只有與一些平台通路簽約的金流,但是入帳金額都不多,一個月累積最高不會超過20萬,扣掉成本管銷幾乎沒有盈餘,所以行政執行署的分期要求是絕對無法達到的
問題:
1. 要先結束清算現有公司,再成立新公司還是先成立新公司再結束清算現有公司呢?兩者的順序先後是否會影響?
2. 清算公司的進行?或是可以不清算但是同時也可以規避對應的罰則
3. 公司都有依規定委請會計師報稅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