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負責人無故退出
事實經過:
行號為2人共同出資50萬元,並簽立合夥同意書,並由A出資10萬擔任公司負責人,負責開店,B出資40萬,但生意不好,A突然告知不做了,導致目前人力無法營運,店也關門了。
問題:
合夥契約中,有註明退伙需經過同意,且在3個月前提出,且不能影響公司營運。否則需負擔所有開店設備的資金損失。
關於這點是否可要求A,不經同意退伙,需償還50萬元資金。並依出資比例分配償還。
合夥事業退股必須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倘若無故退股,造成他人損害,應就損害範圍內負擔賠償責任。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line:justice090773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