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退股.拆夥
兩兄弟合夥多年 .已經無法共同經營.股東成員兩兄弟及各配偶及董事的兒子.董事及他的兒子在公司廠址成立同性質的公司,股東提告目前待背信判決書中(兒子背信成立).董事判無罪.兄弟合夥關係好時董事有使用公司資產投資土地一案 ,登記都在董事個人名下.及現金400萬.股東有2次律師函催討還.對方回函承認公司資產.但置之不理.想拆夥與退股.對方不理會.以兩兄弟的股份含配偶及董事兒子.股東持股各50%.
想諮詢如何申請退股 謝謝
依所述,應確認公司型態若係有限公司,該型態欲拆夥退股,需視其他股東是否要結束公司營業,則可循解散清算。若否,則有其他方式。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按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您為兩合或無限公司則不在此限),均無退股的規定,但實務上或可採取轉讓或拋棄出資額(有限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達到「退股」的目的。 此外,假設您們之間又有合夥的關係,則合夥契約亦須經退夥或聲請法院清算解散等程序。 另從您的敘述中另可發現,倘若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在未經股東的同意下成立同性質的公司,即有非常高的可能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除民事責任外,亦可能構成您前述的背信等刑事犯罪。 此類家人間的商務糾紛,在我的承辦經驗中,多涉及好幾代的糾葛,如果要和平落幕或釐清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建議應委任有經驗的律師協助處理法律問題,以避免衍生出更多法律糾紛。
有限公司股東退出,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出資額轉讓: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111條);任董事者,則須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11條)。二是減資: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後減資,股東得取回減資後發還之現金(公司法第106條)。 上述可知,不論減資或是股權轉讓都需要股東多數或是全體同意,是否可行,你可與律師詳細討論,進行沙盤推演,在與對方進行協商,倘若不成,在考慮是否進行訴訟。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