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9年10月20日 15:20:45

合夥契約及商標權問題

你好~ 1/我有跟幾位朋友合夥開了一家店!目前資金大約投入一半,但是合夥契約及公司或商號都尚未設立完成,這樣會不會有問題?資金還要繼續投嗎?請問可以提供合夥契約書約定範本嗎? 2/商標已設計完成,但是其中一方股東將商標以自己名義拿去註冊沒有跟其他股東商量,這樣是否要請他將商標把所有股東名字也寫入?還是把合夥契約書寫名就可以了呢? 以上感謝~~

3e7e0224用戶

回覆內容

劉鴻傑律師
2019年10月20日 15:32:40
依所述,應檢視合夥合約或投資內容而定。有關商標權應於合約載明,避免到時候有侵權的問題。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陳俊男律師
2019年10月21日 04:45:33
您好:
1、關於合夥契約,雖然依照民法之規定,於當事人間已為確實約定且意思表示合致時,即可成立合夥契約。但在實際經驗上,若無書面正式契約(甚至經公證),往往在後續合夥過程中產生非常大的爭議,甚至影響合夥事業本身的存亡。因此,建議您與合夥人間還是研擬正式契約較可避免未來法律爭議。

2、坊間一般的範本可能無法一體適用各種不同合夥形式,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個案擬定,會較為妥適。而內容上至少要約定清楚合夥經營的事業體(需特定清楚)、各合夥人間的工作分配、代表人、出資方式、分潤方式、合夥期間、以及相關權利義務等。

3、商標部分,由於我國商法採登記主義,也就是原則上歸登記名義人所有。故如未將商標登記為共有,或未在合夥契約書中明定,確實有可能會發生爭議,建議一併於契約中約定清楚。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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