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9年05月30日 14:52:59

公平交易法_商業合作疑慮

法律圈team您們好, 想請問關於公平交易法的疑問,我司一客戶為醫美藥廠,目前想跟實體門市診所合作。 藥廠將免費提供醫師治療訓練、諮詢師話術服務、獨家年度回饋,同時希望診所內空間設置一藥廠專區,藥廠提供陳列及裝飾設計(由診所出資),合作診間僅能販售該藥廠的醫美產品,須撤除其他品牌;若非該藥廠生產項目,則允許診所使用其他項目產品。 總結,「合約內要求診所僅能販售該藥廠旗下品牌產品」這件事,請問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嗎?感謝:) Tammy

fa7cdfad用戶

回覆內容

陳宏泰律師
2019年05月31日 11:34:23
您好:

限制下游廠商僅能販售自家產品,核屬公平交易法上垂直限制競爭的態樣之一,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至於合約要求是否確實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受諸多要素影響,您可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向律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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