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9年09月29日 01:11:34

合夥有簽約但理念不合想退夥

事實經過: 我是服務業 入股一年半 但入股前(很多細節都沒說明白)就讓我們先拿錢出來!在新店剛營業中理念完全不同曾提出無條件退股(我投得錢不要了40萬)結果跟我說要我簽契約五年等於是買身契當時我說不合理後來大股東要我跟另一個合夥人簽合夥契約書(那時候很多細節還是沒談好)當下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簽 但契約內容是要待滿五年 沒待滿要賠100萬 這一年半我已經累到看神心科 問題: 我想提早退股真的要賠100萬嗎 但我身心真的越來越不穩 公司沒營登 沒薪資條 勞健保都是自己繳(公司沒提撥) 工時9:30到晚上8:00有加班就可能到11.12點 沒打下班卡 真的快死了

5e76bef6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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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維宏律師
2019年09月29日 10:20:28
你好: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1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2項)。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3項)。民法第686條定有明文。
合夥若定有存續期間,原則上不得聲明退夥,但若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例如重病等,仍然可以聲明退夥。
違約金部分則要看契約如何約定而定,若不可歸責於自己,可嘗試主張並未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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