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之外部會計遺失發票,導致我方漏報銷售額,產生罰鍰
事實經過:
合作的外部會計公司今年一月疑似因遺失我方一本發票憑證,導致未申報108年11-12月一本發票帳冊的銷售額,產生罰鍰。
我方確實有將發票交付其委託之快遞,並留下發票副聯。但對方聲稱其並未收到我方該本發票憑證,因此不做處理。(快遞收取發票時,我們和會計皆未留下交付發票本數證明)
會計公司留有我們每期購買發票本數和字軌的紀錄,之前我方若遺漏未交發票本,會計皆會主動通知補繳,但該次我方確實並未收到任何發票本未繳交之通知。
問題:
已通知會計窗口,請其主管聯繫我方協商責任釐清和解決方式,但窗口一再拖延、反覆不做回應。
請問此情況,我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例如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積極回應並負擔相關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