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12月06日 12:41:56

委任之外部會計遺失發票,導致我方漏報銷售額,產生罰鍰

事實經過: 合作的外部會計公司今年一月疑似因遺失我方一本發票憑證,導致未申報108年11-12月一本發票帳冊的銷售額,產生罰鍰。 我方確實有將發票交付其委託之快遞,並留下發票副聯。但對方聲稱其並未收到我方該本發票憑證,因此不做處理。(快遞收取發票時,我們和會計皆未留下交付發票本數證明) 會計公司留有我們每期購買發票本數和字軌的紀錄,之前我方若遺漏未交發票本,會計皆會主動通知補繳,但該次我方確實並未收到任何發票本未繳交之通知。 問題: 已通知會計窗口,請其主管聯繫我方協商責任釐清和解決方式,但窗口一再拖延、反覆不做回應。 請問此情況,我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例如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積極回應並負擔相關責任嗎?

823b2d10用戶

回覆內容

黃舜暄律師
2020年12月06日 12:57:36
您好,可以請對方賠償相當於罰鍰之損害。
高維志律師
修改於 2020年12月06日 15:26:51
對方應由違反與您之間的契約(不以有書面約定為必要),而構成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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