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20年11月18日 17:09:53

針對不適任員工,如何諮遣?

該員工巳任職2年之久,但主要对於目前工作沒法勝任,曾經因漫不經心,下錯訂單而造成公司損害。考量該員乖巧〈但真的腦袋不靈光〉,似沒法適應商業環境,而且作事几乎小錯不斷,雖已多次口頭告誡,但仍無改善,倘日后欲採資遣方式处理,是否引起勞資糾紛? 有無應注意事項?

75c6b2d6用戶

回覆內容

徐維宏律師
2020年11月18日 17:39:28
你好:
「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參照。
首先要能夠證明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並要注意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之要求。若解僱勞工可能有所爭執而產生勞資爭議,除調解外,勞工可能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給付資遣費訴訟,若無法和平處理只能訴訟解決。
黃子欽律師
2020年12月09日 11:30:10
建議你可以與你信任的律師討論資遣前應該要做到哪些事情(如當員工有哪些不勝任時,應該如何告誡員工等),將未來訴訟的風險降低,再進行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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